聘科长,一般应在副科长(含副主任科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选聘副科长,一般应参加工作满3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部分特殊职位可放宽为中专学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行员必须经过多个岗位或一年以上的基层锻炼。
(三)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查批准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有关基本资格或越级参加选聘:
1、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突出者;
2、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或有其他重大贡献者。
(四)选聘职位的任职资格条特殊要求的,在公布选聘职位时一并公布。
(五)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选聘:
1、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已立案审查未作结论的;
3、因个人表现原因被解聘、低聘或缓聘,且不满半年的;
4、因健康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选聘步骤和程序
(一)民主推荐。
1、选聘科级领导职务须在中支机关全体副科级以上干部中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推荐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副科级以上干部总数的2/3;
2、在本科室、部门进行干部谈话推荐,参加谈话推荐的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本科室、部门人数的100%。科室、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向人事组织部门上报推荐人选名单,填报《择优选聘推荐表》(见附表)。对民主推荐赞成率未超过60%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
(二)资格审查。人事组织部门根据选聘条件,对选聘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党委审定。
(三)笔试。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均须参加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总成绩100分。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政治时事、经济金融和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一般的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试卷从总行题库中提取。考试结束后由中支党委统一划定合格线,笔试合格成绩自考试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组织考察。人事组织部门通过个别谈话、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对符合选聘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察,重点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察。组织考察时个别谈话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所在科室、部门人数的80%。
(五)党委审定。人事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推荐、资格审查、考试、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选聘职务人选,提交党委审定。
(六)任前公示。经党委审定后,按公示要求对拟任人选在全行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七)聘任。组织人事部门下发聘文,正式办理聘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