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他们进行上岗前培训,重点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与农村、社区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基层工作方法;在工作期间,每年组织他们安排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培训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同时,乡镇(街道)要有计划地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要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可适时对他们进行分工调整,使他们经受多岗锻炼,必要时也可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交流。要实施乡镇(街道)联村干部联系和村主要领导帮带制度,丰富传帮带内容,重点传授农村工作经验和方法,帮助他们尽快提高农村实际工作能力。
6、切实加强工作考核。乡镇(街道)作为管理主体,要把高校毕业生列入村和社区基层干部管理范围。每年由人事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应控制在总数的15%以内,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对其他不宜担任村和社区职务的,应予以解聘。
7、完善落实待遇保障。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工资按照大专生每月1000元、本科生1200元的标准执行,两年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统一确定一定的递增额度。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好基本社会保障,由乡镇(街道)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受聘高校毕业生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上述所需经费均由市财政负担。年度奖金由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另行分档确定发放。
8、健全成长发展机制。要切实关心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到村和社区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浙委办[2009]72号文件精神,在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时,考试总分可适当加分;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时,落实加分等有关优惠政策。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或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专业技术职称初定或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9、鼓励支持扎根基层。对3年后仍留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逐步提高其收入待遇。对在村和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对已进入村和社区领导班子的,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合同期满后在当地创业。对愿意长期在村和社区工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以在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落户。
10、鼓励支持自主择业。在合同期间,可允许高校毕业生选择更适合其发挥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只要工作情况许可,可予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终止合同的人员可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对合同期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目前已经在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和社区班子担任职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全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公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