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家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3.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购销渠道。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供应合格、价廉的常用药品。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根据财政补助情况,逐步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
(十一)依法监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和监督评价体系
1.社区卫生服务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2.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准入、监督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各设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以独立法人进行执业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三级医院延伸举办或二级医院在医院内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3.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按照有关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设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2次。对现有不符合规划布局和标准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撤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进行执业注册和从事诊疗活动。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5.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实行全国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以方便居民识别、利用和监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把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三、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设区市、区(市、县)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上来,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
各设区市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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