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员会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的意见
为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今后2—3年,全区社区建设要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目标和方向,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社区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增强社区功能,推进居民自治,强化以社区服务为基础的社区各项事业,进一步发挥社区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稳定社会、巩固城市基层政权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为创建文明城区做出贡献。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是深化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研究出台有关指导性意见,明确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活动规则和经费来源,其中,维权类民间组织,如老年人协会、计生协会等,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相应的机关部门组建,2009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娱乐类民间组织,如健身队、书画协会等,由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组建,不做统一规定,成熟一个组建一个;服务类民间组织,如居民互助协会、家政服务协会等,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2009年每个社区至少组建1个。社区民间组织负责人全部由居民骨干担任,由居民推选产生,社区工作者不再兼任。各类社区民间组织必须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
(二)强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民主监督作用。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中增设民主监督小组,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5—7名居民代表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委员3—5名,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主持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和社区工作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民主监督小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直接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民主监督小组的工作制度、监督内容、表决程序和任期由区统一制定。各街道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2009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三)建立机关部门工作进社区“准入制”。机关部门、街道按照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原则,处理好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关系。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机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工作机构,不得自行在社区内挂牌、新设台帐、组织检查考核。如确需在社区内设立组织机构或在社区挂牌、新设台帐、组织检查考核的,应事先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报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否则,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凡机关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办的工作事项,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体现责权利相统一。机关部门配备到社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全部由社区居委会调整使用。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组织1—2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构建面向全体居民的社区服务网络。各有关部门、街道要采取行政和市场的手段,通过购买服务、出资联办、引进社会服务机构等形式,构建区域性养老、助残、家政、救助、法律、文化、卫生、教育和志愿者帮扶等服务网络和服务实体,在有条件的社区内设立相应的服务站(点),创办在群众中具有良好信誉的服务品牌,逐步做大做强,使居民不出社区就能近得到满意服务。社区居委会是居民的法定代表,为居民服务是其主要职责,要在做好特困群众和特殊人员帮扶、教育的同时,充分利用社区内的服务资源,为全体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大社区硬件配套设施建设力度。结合门东、门西和中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