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是各单位,而非管理中心,各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记账、分户管理。
(二)坚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原则。
对纳入管理中心集中核算的事业部门、村、社区、民办非企业、新建社区、福利机构、若干企业化管理单位实行财务收支集中统一管理,其经济活动主体、权利不变。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必须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是否合法、会计凭证的实际内容是否真实负责。
(三)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民主监督权不变原则。
村、社区委员会及经联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拥有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式的决定权,其财务由镇会计代理中心审核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占、平调、拥有、截留和转移村、社区集体资产,不得随意干涉村、社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对集体资金的开支使用,仍按镇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由村社财务负责人审批;村社的财务收支账目,应经村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后,报镇村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复核,方可报镇会计代理中心进行记帐和核算。
(四)坚持依法委托的原则。
村社财务会计代理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在积极引导,充分尊重干部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各村、社区经联社提出委托会计代理要求,依法与代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各村社取消会计、出纳岗位,新设助理会计岗位,助理会计一般可由原单位总会计或出纳担任。
(五)坚持“管帐不管钱”的原则。
管理中心和镇会计代理中心只对各单位的所有会计凭证进行审核记帐,不经手具体的财务收支项目,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仍按原规定不变。为便于统一核算、管理,各单位原则上只在*联合银行开设单个基本帐户,村社原则上可在其他银行开设3个以下的辅助帐户,杜绝擅自多头开户,严禁开设存折户。
管理中心和代理中心将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正确合理使用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入账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凭证或支出项目等,中心有权拒绝入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运转。
四、实施范围
纳入镇财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包括:
(一)财政财务。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政府机关、农居建设管理站、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事业部门。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镇综合服务中心、环卫站、水管站等相关事业单位。
(三)村、社区。按《会计法》、《*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第180号市长令《*市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定执行的五个撤村建居社区和四个行政村。
(四)新老社区及其他。按新型社区建设要求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需要,按《会计法》执行的新老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农贸市场等单位。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建立机构阶段(2月10日——3月20日)
1、建立领导小组。成立*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