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县规定的转学条件办理,转学联系单、回条、转学证明一律以校长室或教导处盖章为有效,转学过程中,校方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接受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擅自留级。转学过程中,也不得采用摆渡手法达到转学目的,不得接受无转学手续及有关材料的学生。学生由外省市、外区县转入,须持户籍证明和有关材料向学校和县教育局申请入学,学校可进行文化考核,按实际进行编班。
3. 学生借读必须按教育局规定执行,外省市借读生按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
4.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确有个别特殊情况(各门学科全部严重不及格,肯定不能就读到初三毕业),经学校行政讨论同意后,满十六岁办理双满。
5. 学生通过初中毕业考试或不及格者通过学校统一补考,且德育、体育、劳技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者,发结业证书。
6. 学生办理休学,须由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发票等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县教育局普教科审核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学生因病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的,需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休学期满复学,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五)招生工作公开
1. 学校应根据当年的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实施意见及时地通报给教师、学生和家长,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 分流考试的学生人数必须按县规定执行,不能超量使用。考生可按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毕业考试后分流,学校、教师均不能硬性规定,也不能误导学生进行分流。
3. 学生毕业考试将逐步下放到学校,学校领导、教师均不能对个别学习困难学生给予照顾,更不能许下承诺而从中收受礼品或现金。
4. 物理、化学的实验技能考试及体育、劳技的毕业测试均必须按市教委和县招生办的要求进行实施,决不能从中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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