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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关原始证件(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逾期作放弃论处。

(四)其他事项说明

1、犯有赌博、盗窃、聚众斗殴、扰乱社会治安等,受过公安部门拘留而未改过者不予录取;

2、已报本市高中志愿,学业考试成绩已上普高或职高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应在本市相应高中就读,若有特殊原因,需到外省、市高中就读的考生,必须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有关同意外出就读的手续;

3、外省、市学校来我市招生,必须经本市教育局资格审查,办理同意招生手续后方可招生;

4、凡违反规定,擅自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或擅自招收借读生的学校,一经发现,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并取消考生学籍;

5、凡已被公办普通高中(已填报志愿)公费录取的考生,其他普通高中不得再予公费录取;已被前一批次学校录取(乐清中学包括择校生)的,不考虑后一批次学校录取。

五、建立新生档案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乐清市教育局报到通知书、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准考证、本人户口册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审核手续,符合入学条件的即由学校建立普通高中或综合高中学籍。凡经审核发现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或在规定报到之日起2周内未向学校报到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公办普通高中要审查新生的户口册、初中学籍号等,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报市教育局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加强领导

高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严格把好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严肃招生纪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严禁学校、教师向未经本局批准的非法招生的学校(单位)提供生源,获取非法所得,违者从严处理。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普教科、职教科负责解释。

 

 

 

 

                                     市教育局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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