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医院招收高校毕业生从事护理岗位,可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优先聘用。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我市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我市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按照《浙江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可在其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办理档案接转手续。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50%的贴息,同时,在申请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时给予倾斜。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尽量留用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享受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解决。
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丽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挖掘现有岗位潜力,增加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同时,要充分利用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创造就业岗位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农林水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每吸纳一名毕业2年以内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
(五)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获得较大额度的财政性科研经费的单位,一般都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科研辅助岗位。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其在项目所在地落户,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相关待遇政策的具体衔接办法,由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六)加大全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拿出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鼓励我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无论以何种形式聘用,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四、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体系
(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各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征集高校毕业生需求岗位,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开展对接交流活动。2009年全市计划征集和发布5000个以上的岗位信息,采取公益性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和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等方式,提供快捷便利的岗位对接和相关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强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提高求职技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艰苦地区就业创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强化公共服务功能,深入校园开展就业指导,增强高校毕业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