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学校完善卫生管理意见
第六、实行购入货物登记台帐,索证索票制度。小卖部必须从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采购食品,购入食品时必须索取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销售票据等有效证件,所销售的各类各项食品必须有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完整标识,杜绝销售过期,霉变,感观不良,低价劣质和“三无”食品。
第七、销售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保洁设施,有食品架,有清洁卫生的包装纸(袋),不得使用废旧书、报纸;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不得销售烟、酒,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学校禁止销售的商品和自制食品。
第八、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第九、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将小卖部、烧饭处、住宿混用。
教育局要求:各寄宿制学校要按此管理意见,对学校内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对各种安全卫生隐患及管理漏洞及时整改。教育局将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校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