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②、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③、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八、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坚持索证,到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采购食品,购入食品时必须索取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销售票据等有效证件。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并索要对方的签字。
第九、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能超过2个小时。
第十二、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三、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四、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不饮生水。
第十五、积极配合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十六、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向教育局报告,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②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第十七、每餐的各种菜应各取150-250克的样品放于带盖容器里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备查验。
第十八、实行领导跟餐制,每天保证有一名学校领导在食堂与学生一同就餐,以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
2、学校小卖部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小卖部经营者必须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且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经营范围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经营。
第二、小卖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并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知识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四、必须保持经营场所良好的卫生状况,经常清理打扫,做到店内外无卫生死角。
第五、食品货架必须清洁,无灰尘,货物摆放应分类整齐,标签立卡,做到食品与非食用物品分架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