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或降低职工补偿标准;不得借改革之机,在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面,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违反纪律的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发布的文件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已完成改革的企业或改革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企业,继续按原方案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企业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