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的递增率预留,计入改革成本。
3.关于职工身份置换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职工身份置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补偿金的计算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企业平均月工资为标准,职工本人月工资高于企业平均月工资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为标准;长期停产、停业的企业,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同行业平均月工资为标准。
4.关于长期不在岗职工和在岗不在册人员安置问题。对长期不在岗的职工,应视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则上因个人擅自离岗或因违纪原因离岗的,不参加企业改革,不再进行身份置换;因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原因待岗、下岗或经企业批准离岗的,参加企业改革,享受安置政策。
对于没有办理招用和参保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一直常年使用、并且企业改革时仍在岗的用工人员,在企业改革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企业改革前已经离开企业的,不予补偿。
5.关于补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问题。企业改革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改革时应当按改革前的缴费基数补缴齐。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计入改革成本,职工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职工个人补缴。资产匮乏或无资产的企业,由企业向征缴机关办理申请缓交手续,制定出补缴计划和方案,由社保经办机构做实职工个人帐户。
6.关于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的补发问题。国有企业职工上岗期间所得工资达不到本地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地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因企业生产经营不善或经企业批准待岗、下岗的,下岗期间没有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且企业资产富余、有能力支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我市历年最低工资的60%为标准分段计发。
7.关于因工伤残职工的补助问题。凡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并评定级别的企业因工伤残(含职业病残)职工,在企业改革安置时,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各项费用或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
8.关于职工集资款的偿还问题。鉴于企业集资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原则上只偿还本金。处理职工集资款要认真审核,企业帐目要有记载,个人要有收款原始凭据。
9.关于遗属抚恤金计提问题。原由企业支付的遗属抚恤金,老人按余命年限及现行规定标准,经与遗属本人协商后一次性计发。原则上70岁以下的一次性计发15年;70-80岁的一次性计发10年;80岁以上的一次性计发5年。遗孤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
10.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企业改革时,离休人员及符合享受离休医疗待遇的军残人员医疗统筹金按当年本地统筹标准预留10年。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在改革时关闭、解散的,应为退休人员提取基本医疗保险金,其筹资标准为每人12600元,并一次性缴纳。
11.关于计划生育法定奖励经费的补提问题。企业改革前拖欠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要在企业改革时一次性补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的一次性补助费,按每人2000元标准计提。
12.关于企业原自主支付给离退休人员以及内退人员的福利性费用预留问题。企业改革前对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自主发放的一些福利性费用,有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