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省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工作,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下岗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提出以省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做好使用省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区成立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王奕杰同志任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郭铿鸿同志任副组长,区财政局詹泽鹏副局长、汕头市社会保险中心濠江分中心苏史国副主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文德副局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文德任主任、陈利标任副主任,抽调劳动、财政和社保分中心业务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二、资金安排
考虑目前企业本身及区财政的经济状况,我区经济补偿金不以三三制的方法进行解决。此次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区专项资金的剩余资金446435元兜底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充。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重点对象
此次专项资金优先照顾特别困难的停产、半停产和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重点以2002年前原达濠区和河浦区劳动局报省下岗职工的人员为对象,截至2009年12月,男年满50—55周岁(含50周岁,不含55周岁),女职工年满40—45周岁(含40周岁,不含45周岁),女干部年满45—50周岁(含45周岁,不含50周岁)的下岗职工。
四、经济补偿标准及工作年限的核算
依照汕府[2009]159号文及有关规定,此次经济补偿标准以下岗职工可享受补偿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574(最低工资标准)元计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发。下岗职工工作年限按汕府[2009]159号文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下岗职工工作年限统一计算到2009年12月底为止。
五、专项资金划拨的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定。
2、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有关表格下发到符合条件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企业按照汕府[2009]159号文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可享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造册登记,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清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欠交社保费,并计算下岗职工应缴交的社保费,以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作为缴费标准,并以当地前三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增长率,确定递增后缴费工资基数,按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将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得经济补偿金折算缴交社保费。为下岗职工办理有关“协保”手续,对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给予核发。
4、企业应持经区劳动保障局核定的表格向区财政局申请划拨经济补偿金,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资金划拨到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由区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