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我市利废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支持我市利废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工作意见
为支持我市利废企业的健康发展,落实执行好再生资源增值税的调整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企业的条件
对二零零八年应纳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的利废企业所对应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其他企业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符合前款条件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对利废企业及其对应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总量超过上年基数的部分其形成的地方财力,在超基数1%—15%之间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返还扶持;超过15%的,全额返还。
2.对利废企业及其对应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总量超过上年基数部分,按规定权限批准后给予50%的减免。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的,将由市财政协调各金融机构给予帮助解决。
企业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