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29号),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指工业,下同)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更替的培育和扶持机制,形成社会化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体系,努力营造中小企业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政策上有实惠的良好氛围。
通过对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到2011年,力争新增亿元以
上企业80家、5000万元以上企业80家、3000万元以上企业200家、1000万元以上企业300家。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范围
1、依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富阳工业企业实际,将没有列入大企业(集团)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作为本意见的实施范围。
2、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由乡镇、街道为主负责培育。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间投资者等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凡新组建的、社会资本投资(不含政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货币)以上的、正常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含为个人生产性贷款担保,下同)5000万元及以上的担保公司,由市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给予50万元补助。担保机构应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明晰产权并实行市场化运作,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2、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凡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年平均担保余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年平均担保余额2.5%的补助(市财政注入资金的按比例缩减),作为风险准备金使用。
3、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机构建设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重点支持。市工商、国土、房管、车管、航管等职能部门对涉及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押资产,按金融担保活动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给予手续上的方便。
4、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配合和协作,并列入“金融服务地方经济模范单位”评选条件之一。
(二)发展中小企业行业协会
支持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特色产业为依托的行业协会发展。对新组建的市级行业协会,市财政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现有行业协会运行正常的(有制度、有活动、有专人负责),每年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允许会员企业向协会缴纳的会费列入其生产经营成本。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划、企业诊断、风险预警、破产退出、解决贸易争端等服务工作。
(三)强化中小企业人才综合素质培训
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人才综合素质培训。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