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积极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9〕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发展、率先发展、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优势行业、优势企业中的重点骨干企业为依托,通过企业主动、政府推动、政策助动和各方联动,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大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大企业(集团)对全市经济发展的示范与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到2011年,力争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50家。其中100亿元以上企业2家、50亿—100亿元企业4家、30亿—50亿元企业6家、20亿—30亿元企业8家、10亿—20亿元企业10家、5亿—10亿元企业20家。
二、本意见所指的大企业(集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
2、年上交国、地两税(指工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
3、企业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以上,负债率在70%以下;
4、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5、注重企业内部管理,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争创工业企业管理示范/达标单位活动,已制订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含企业“十一五”规划)。
三、鼓励大企业(集团)联合重组。大企业(集团)间及与其他企业联合并购,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经市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全额奖励给企业。大企业(集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形成科学的决策、经营和监督机制。
四、鼓励大企业(集团)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对大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项目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以扣除。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鼓励和支持大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对具备条件的大企业(集团),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六、鼓励大企业(集团)加大技改投入。对符合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调整产业结构作用大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享受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补助政策;并优先推荐国家、省级、杭州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大企业(集团)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年综合折旧率可达12.5%。
七、引导大企业(集团)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重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