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
9、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9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六、个人权益的保护
10、管理原有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照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11、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
七、管理机构的选择
12、根据我省原有企业年金量小、分散的特点,为减轻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成本,便于运营管理,我省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设区市为单位整体移交为主,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征求意见,以集合企业年金方式统一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具有法定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省属、中央大型企业可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实行单独移交,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移交后,可规定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八、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13、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9]17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行业、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将规范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和建立新的企业年金计划统筹考虑,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同意,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职代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向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设区市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明确隶属关系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说明理由,可延长至二零零八年底。其中,中央在赣企业应同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劳动保障部同意其延长移交时间的书面材料。
14、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规[2009]9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后,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以及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