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属及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9]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28号)规定,现对我省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的范围
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包括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2、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3、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结合,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4、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移交时间安排
5、移交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09年6月中旬至7月15日,召开移交工作会议,确定移交工作方案,部署移交工作。
第二阶段:选择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7月16日至7月底。
第三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基金资产清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由社保经办机构、企业、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参加共同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修订企业年金方案,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
第五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进行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管理移交。
第六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进行移交工作总结,处理移交疑难问题,上报移交工作总结。
四、基金资产的清理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7、为便于移交,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五、基金投资的处理
8、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