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机构,应履行承诺,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和基金管理规定,不得拒绝接受选择和增设附加条件。
(三)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和确认。受托人与各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后,由受托人将委托合同及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所签订的基金管理合同报省厅备案,取得《xx受托人xx市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计划确认函》,托管银行为整体移交计划开立整体移交计划的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个别企业在当地整体移交前已按规定程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履行了报备手续,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了基金管理合同并取得省劳动保障厅《xx(受托人)xx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也可将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转入计划确认函明确的托管银行。
(四)先移交,后规范。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原有企业年金在签订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后,由受托机构负责与参保单位联系,帮助各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
在过渡期内能够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由企业履行方案报备手续,再由受托人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托管人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9〕40号)规定,负责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过渡期满后,允许这些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整体移交的过渡期为一年,一年后,企业可继续选择现企业年金管理组合,也可另行选择其他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过渡期满后,企业仍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将由整体移交时承接的组合运营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我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9〕40号)文件中对移交工作的领导及分工要求,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紧密配合、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二)广泛深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涉及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等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和职工宣传解释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以及移交给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的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争取企业和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将移交工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原有企业年金平稳移交。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在移交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承接原有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在移交过程中遇有不良资产或帐实不符的,以及有难以兑现承诺的,要及时报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厅反映。受托机构也应积极协助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清理方案,并对原有承诺但未能兑现的部分提供精算支持,协助制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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