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和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9〕38号)“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的规定,为促进企业年金社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退出管理企业年金业务。政府部门通过加强监管和市场化运作机构的公平竞争,加快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年金发展,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二、工作目标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9〕12号)精神以及具体工作布置,在2009年底前,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档案,全部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
各市(含所辖区、县、市)在12月15日前,完成整体移交委托合同的签署工作,由受托机构向省厅报备基金管理合同并取得整体移交计划确认函,年底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到位,并上报移交工作总结。
三、移交的基本原则
(一)政策公开透明。要向社会公开企业年金政策规定和原有企业年金规范移交的相关政策,向参保企业公示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情况、个人账户权益及此次整体移交所选择的管理机构,确保企业和职工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二)移交接收平稳。按照先移交后规范和基金整体移交为主的要求,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实现平稳过渡。确保不因移交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企业年金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基金安全完整。严守移交工作纪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机占用、滞留、挪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参保企业和职工也不能借机退保,擅自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
四、实施步骤
(一)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9〕40号)文中实施进度安排的要求,有移交任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原有企业年金资产、账目的清理后,要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记清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并经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个别地区尚未完全完成上述工作的,可请拟所选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协助配合,确保完成账目清理工作。
(二)选择管理机构。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在省提供的整体移交承接组合中,根据各项综合因素,原则上选择一个移交组合,并由省辖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有移交任务的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代理委托人,代表在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原有企业年金的单位与选定的受托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地整体移交所含户数、账户数、资金额、资金存在形态以及不良资产的处置等。
参与我省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工作的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