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服务和辐射功能,帮助企业开展岗位培训,着力提升职工技能。健全并不断强化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采取校企合作、专场招聘、网上职介等多种方式方法,实现劳动力和岗位的有效对接,为企业输送各类紧缺人才。对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点招聘的,要提供减免费服务。要切实加强失业的监控和预警,注意做好对重点企业用人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企业就业状况的变化,并配合企业做好用工调控工作。
五、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降压减负。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二零零八〕238号)为契机,进一步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及担保手续等限制,简化操作程序,切实帮助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缓解融资困难。要进一步扩大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范围,降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成本,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全面到位地落实各项社保补贴政策,适当扩大享受岗位补贴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并尽可能提高岗位补贴标准。要进一步落实各项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政府免费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一个方面降低企业的职工培训成本。国家下达的外来劳动力培训资金重点支持职工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
六、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最佳结合点,妥善处理企业运行困难情况下社保方面的突出问题。灵活处理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征缴与推进单项险种参保的关系,对使用农民工较多、五项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确有困难的企业,支持其先行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对暂时确实无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其先行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各地可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对安全生产记录良好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降低缴费比例。各地可以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监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明确界定的困难企业,经报批可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应缴纳基金等灵活处理办法,帮助企业缓解运行困难阶段的资金压力。
七、坚持依法仲裁和柔性调处并重,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坚持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下移,融入社会大调解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切实把劳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要坚持以柔性调解处理为主,重在案结事了,重在问题解决,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矛盾。要加快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进程,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积极实施仲裁建议书制度,对仲裁过程中发现企业在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以建议书形式对企业作出提示,尽可能避免对当事企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八、配合支持企业实施改革调整举措,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服务工作。要高度关注并正确对待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关停并转现象,及时协调处理职工分流过程中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问题,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合理的人员分流方案,落实经济补偿政策,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调整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坚持因企制宜原则,采取双方协商办法,落实多种可行措施,妥善安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
九、清理整改不合时宜的政策规定,围绕发展大局、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积极开展创新实践。要对全系统涉企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凡已过时或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应在职能范围内予以修改废止。鼓励基层开展制度和政策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