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十五)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优先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十六)加快培育和规范省内产权交易市场,积极稳妥地利用省外产权交易市场,开辟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民营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争取在境内外股票上市,或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
五、加快民营科技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快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为民营科技企业培养各类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各类应用型技术人才。民营科技企业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加强职工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学校学习和自学考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八)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继续办好各类人才市场,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
(十九)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授权可组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聘。
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营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环境。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加竞标。严禁对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各种强行拉赞助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大力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研发、申报和转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依法自我保护能力。严肃查处专利侵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