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规定》(浙政[1998]17号)的精神,以多种形式调动在分配上向科技人员倾斜,高薪聘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或实行技术承包。鼓励技术入股,鼓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持大股。技术入股,可按投资各方约定的协议,或经投资各方确认的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办理。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
三、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八)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注重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二次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专利产品和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九)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十)各地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一)加快建设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一步办好浙江科技信息网、浙江技术创新网,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技术源,吸引更多的民营科技企业上网,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开展技术招标、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易等活动。
(十二)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服务。各地要建立和办好按民营机制运作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当地特色经济服务。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法律、管理、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项专业服务。
(十三)省政府在2003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加,到2009年达到1.2亿元,主要用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其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003年安排5000万元,以后两年每年增加10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和我省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2003年到2009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我省获国家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省级重点孵化器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四、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十四)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要重点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公司要积极探索试行有限合伙制和注册资本承诺制,经批准,注册资本可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和风险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到位。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按其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失败项目的资金,可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