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进科技强省和经济强省建设,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民营科技企业具有很强的创新活力和创新潜力,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提升民营企业的科技含量和整体素质,是浙江经济新一轮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我省的体制优势,增强科技创新优势;有利于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现代化进程。近年来,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浙江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但是,民营科技企业数量还不多,自身创新能力还不强,发展环境还不够理想,民营企业产业层次和企业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大发展、大提高。
(二)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壮大实力,增强竞争力。到2009年,基本形成以民营科技型大企业、大集团为龙头,民营科技创新机构为支撑,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的民营科技企业群体,在全省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使浙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进一步走在全国的前列。
二、大力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民营科技企业
(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领办和参与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吸纳民间资金,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非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强技术创新,逐步改造提升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不断做强做大。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成为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鼓励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创办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
(五)降低门槛,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小企业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达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经省科技厅行政部门认定,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冠“浙江”名称。
(六)民营科技企业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深化制度创新,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决策、管理和运营体制,特别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管理、人才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七)民营科技企业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