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组织活动,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接收单位要切实加强企业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休干部自觉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9、接收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没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的,要积极组织企业离休干部参加当地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的活动和学习,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给予帮助和支持。
四、落实生活待遇
10、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2003〕18号)精神,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11、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是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都要纳入统筹项目,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参照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12、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原企业从国有资产变现或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一定的标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缴付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医疗统筹费的提取标准和支付年限,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13、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经费,由原企业按一定的标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后,转入接收管理单位专款专用。
14、国有企业破产时没有能力足额缴纳医疗统筹费以及第13条所列各种费用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15、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之外发给离休干部的其他各种补贴的解决办法,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16、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过去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原企业及有关部门要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债务交接。
五、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