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现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可以从*年10月01日县政府青政字〔*〕173号文件规定的个人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对应年份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记个人帐户,其*年10月0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待遇;不满15年的,必须补缴或后延。
二、范围和对象
将破产、解散或关闭的原县属集体企业未参保的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且企业破产、解散或关闭、歇业时在册的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2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优惠政策,包括缴费优惠、缴费年限计算、门诊医疗补助费等;在20*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不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四、在企业破产、解散或关闭时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遗属可以按县政府〔20*〕58号和〔20*〕 85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予享受。
五、本处理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企业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