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本县的困难企业(含省属企业)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经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批认定。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时间在20*年6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和各项补贴的选择并提出申请缓缴和补贴的期限。
(三)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材料所属时间主要为20*年度,具体要求见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册和缴费凭证;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5、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含群体性事件)情况、劳动仲裁案件情况。
二、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
(一)困难企业是指20*年10月以来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二)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50-100%之间;
2、企业员工达到50人以上,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人数的20%;
3、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出现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和环保政策;
5、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困难企业享受的具体帮扶政策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经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20*年继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3月份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125号)规定执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20*年以来参加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且现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计算,职工个人部分由职工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县失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