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实施意见
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举报箱及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举报情况查证核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39、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⑴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⑵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⑶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⑷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⑸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⑹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40、县、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⑴对患者或家属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
⑵故意刁难、克扣患者或其家属,接受患者或其家属吃请、礼金或礼物的。
⑶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合人员报销医药费的。
⑷利用工作之便造假,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⑸对合作医疗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违规行为时常发生的
十二、其他事项
41、本实施意见试行期一年。
42、本实施意见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43、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办法》(通政发[20、、、、、]1号)同时废止。
企业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