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
⑸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⑹、近视眼矫正。
⑺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⑻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⑼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⑽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⑾婚前未做健康检查,导致新生儿患先天性疾病治疗所需费用;非住院分娩的患者产生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⑿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十、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32、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审、认定程序是:先由疗机构向县合管办提出申请,县合管办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医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以及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者由县合管办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33、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有关合作医疗管理的相关制度,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34、县合管办制定《通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合管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10%以内的补偿基金、直至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违规经办人员、医务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或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⑴诊治、补偿时不按合作医疗规定办理,将非医疗项目或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偿帐内的。
⑵弄虚作假,造假病历、开假处方、假收据或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偿帐内的。
⑶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药品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特殊检查,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乱开处方、乱开医嘱、开大处方、开人情方的。
⑷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入院治疗、增加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帐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资金支出的。
35、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应严格执行药品统一招标、配送的有关规定和价格。乡村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药品同质同价。定点医疗机构用药(材料)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有国产的就不用(购)进口的;能用低廉的就不用(购)昂贵的;能用传统制剂的就不用新药制剂;能单用的就不联用;能不用的就不用。
十一、监督、审计
36、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监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及贫困农民家庭参合情况;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参合农民报销费用纠纷的仲裁工作;负责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37、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住院补偿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乡镇合管办每月向县合管办报送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明细表,每季度张榜公布本辖区内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村卫生所每月公布一次本村门诊补偿情况。
38、县、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