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并列入补偿范围。
⑷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对其费用进行补偿时,对超出《目录》外用药所产生的费用,可报销其产生费用的10%,但报销的总费用不能超过封顶线。
九、补偿程序、范围29、补偿程序:
⑴门诊患者在规定的支付时间内,凭《合作医疗证》复写处方、合法医药费票据,到本乡镇卫生院办理门诊医药费补偿。
⑵参合农民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医疗费用直补,即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实施意见》进行初审并直接向参合农民垫付应补偿的金额之后,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批。
⑶参合农民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因急诊就就医及在外地打工住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偿。
⑷门诊慢病患者的确定,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的《新农合慢性病患者门诊病志》。需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用药的,要经县合管办进行审批。
⑸患慢性疾病及大病的参合农民,办理医药费补偿时,需持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的《新农合慢性病、大病患者门诊病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收据、复写处方或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周期年末到县合管办办理医药费补偿。
⑹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须办理转诊手续,实行一证通;到县外就医需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单;县外就医及因急诊就近就医和在外地务工参合农民患病在当地住院治疗,需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合管办备案,否则不给予补偿。
⑺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需审核的材料为:合作医疗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或户口本(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转院证明、有效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包括:首页“注明初步诊断、确定诊断、病案号、联系地址、电话”,医嘱单,护理记录,出院小结)。外伤患者需由所在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注明外伤是如何引起的,证明人签字,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⑻在县外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在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后,应及时转入县内公立医院诊治。
30、就医范围:
⑴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即: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肛肠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结核病防治所、各乡镇卫生院、定点村级卫生所(仅限门诊就医)。
⑵县外省、市三级公立医院。即: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黑龙江省第四医院、黑龙江省眼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院(省中医研究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牡丹江市心血管病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省农垦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省农垦宝泉岭分局中心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哈尔滨市精神病医院、哈尔滨市中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三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⑶因急诊就近就医的医疗机构。
31、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⑴超出《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
⑵未经批准,到非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住院患者挂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⑶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票据,不能按规定取得相关报销资料的医药费用。
⑷因交通肇事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