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适用范围;参加对象;参合者的基本权利;参合者的义务;基金的筹集;基金分配与使用;补 偿;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审计;其他事项,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实施意见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本意见适用于通河县辖区内八个乡镇中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属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只要遵守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及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均可参加合作医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保证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与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全省2008年新农合相关问题实施办法》和《2008年全市新农合工作计划要点》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通河县辖区内八个乡镇中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二、参加对象
2、凡属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只要遵守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及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均可参加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包括本县在校学生)自愿参加。
三、参合者的基本权利
3、可接受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优惠健康咨询、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4、在补偿周期内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补
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四、参合者的义务 6、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
7、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8、配合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9、保管好自己的《合作医疗证》,不准转借他人。若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取消其参合资格。
五、基金的筹集
10、基金筹集推行“三级筹资、统一管理”的办法,即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0元、地方财政人均补助20元(省财政17元县财政3元)、农民个人交纳10元。
11、个人缴费时间为2008年1月25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参加对象的名单和金额逐级核实、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和县财政局专户存储。
12、农村的低保户、五保户由民政部门严格按有关标准确定并公示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从贫困医疗救助基金中划拨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13、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给予捐资补助。
14、农民参合基金筹集的具体工作由各乡镇、村负责。六、基金管理
5、参合基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合管办管理,县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管用分开,封闭运行,严禁侵占挪用。
16、乡镇收缴的参合基金经乡、村核对、汇总后存入财政所指定帐户,由乡镇财政所汇缴到县财政局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17、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要经县、乡合管办及财政审核后再由银行统一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到县以外医疗机构就诊补偿的资金经县合管办及财政审核后由银行划拨垫付单位,确保基金封闭运行。
18、县、乡组织实施合作医疗的一切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管办开展工作所需的设备费、业务费、工作经费、办公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