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
23.鼓励企业上规模。建筑企业首次实现建安产值1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授予其建筑业“重点企业”称号,并给予经营者5万元奖励;首次实现建安产值2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400万元以上的,授予其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经营者10万元奖励;首次实现建安产值3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600万元以上的,授予其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并给予经营者15万元奖励;首次实现建安产值5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授予其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并给予经营者20万元奖励。
24.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其当年入库税收中留存地方财政比上年增长部分,由县财政给予企业经营者10%的奖励。本条款与第23条不重复计奖,由企业选择从高奖励。
25.鼓励企业创优质工程。建筑企业获得一只“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励企业30万元;获得一只“钱江杯”优质工程,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一只“兰花杯”优质工程,奖励企业3万元(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
26.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凡本县建筑企业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企业30万元;晋升为二级资质的,奖励企业5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企业1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
27.鼓励企业外拓市场。建筑企业在县外境内完成建安产值1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2万元。在境外首次实现建安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
九、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28.对新办外资企业或企业以股权并购方式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按实到外资每达5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29.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内资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经县政府同意给予优惠。
30.鼓励企业参加国外展销。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经贸局、外经贸局重点组织的境外展销,每个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的补助展位数不超过2个。https://
31.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销。对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经贸局、外经贸局、发改局等重点组织的县外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
32.对当年自营出口首次超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l亿美元、2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位居全县前十位的企业,予以表彰。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企业,以上年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报关出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33.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县财政对应诉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为减少收汇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县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贴。
34.鼓励有条件企业创办境外企业,更直接地参与国际竞争。企业每新办一家投资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生产性投资企业或创办贸易公司并有出口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