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通信、生物产业等)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贴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由县经贸局与有关部门制订。
10.按规定立项和备案的设备租赁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租赁额的4%予以贴息。
11.对事关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
13.对通过国家认定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补助。
14.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推进标准化和品牌战略
15.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产品标准。凡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或主要负责起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订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凡被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奖励5万元;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企业,奖励3万元。
16.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17.凡注册一只商标,给予补助注册费用,其中国内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每只补助1000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只补助2250元,国外商标每只补助5000元。
18.对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省著名商标”、“名牌”、“出口名牌”、“市著名商标”、“名牌”、“出口名牌”的企业(协会),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经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或商务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奖励30万元(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奖励1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协会)同类产品同一等级不重复计奖。对获得全国、省、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1万元。
六、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9.对列入省级信息化试点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试点企业基础上的示范企业再补助5万元。对国家级信息化先进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
20.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asp)建设。对加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注册费用二年内给予减半优惠,优惠费用由县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补助给注册企业(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
七、发展循环经济,开展节能降耗
21.对列入省级、市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对年耗标煤1000吨以上或列入县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且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