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建设小康和谐新为目标。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保障体系。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能承担。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2保障办法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统一制度。县级统筹。分级负责。
三、保障对象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失去全部耕地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后。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经依法批准土地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
四、保障形式
1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
2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
3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就业年龄后。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统筹制度
1为符合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市上制定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30%资金从土地总费用中列支;集体承担50%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20%资金从征地安置费中抵交。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已经全部发给和部分发给农民个人的按当时资金分配的比例,按照个人缴纳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由村社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政府承担的30%从土地经营收益资金中列支。
3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部分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不计征各项税费。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且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六、基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专户。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由市、县区财政、国土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办理。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同级财政专户,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被征地农民到达退休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增值收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