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管理实施意见
第三十五条营运公交车辆必须悬挂路线运行标牌,按标明的线路行驶在站内发车,在规定的站台上下旅客,不准在城区道路随意上下客和停车待客,出租车应按指定地点依次整齐停靠。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在停车场、点和其它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行驶、停靠;严禁任何车辆在十字交叉路口随意停靠和占用消防通道。
第三十七条保持人行道畅通。对任何阻碍人行道畅通的行为,由县城管局负责及时清障;对反复催促仍不落实的,城管局必须强行清理,堆放物品予以没收。
第八章 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城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环保、公安、文化、城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督管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开业庆典噪声由县文化局负责监管,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噪声由县环保局负责监管,其它各相关部门配合执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燃放焰火、鸣炮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单位、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在县城噪声敏感区域内,夜间禁止(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装修、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违者由公安部门配合环保、文化部门查处并予以处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特殊需要,须报经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