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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管理实施意见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城区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县城管局可扣留作业工具,并处以罚款: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和挖掘城区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每处按现场垃圾量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公园、广场、景观区市政公用设施或雕塑的,处以设施价值2倍以上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地面以上市政公用设施,诸如雕塑、灯箱、凉椅、栏杆、围栏、广场设施的日常管理,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城建局负责城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树木及绿化带的规划、栽植,县城管局负责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县城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绿地。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由县城建局审批,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纳临时占用费和损坏绿地恢复费。占用公共绿地逾期不还的,从占用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5至1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坏的,由违规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在县城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有下列破坏绿化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一)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钉、刻、划、攀折树木、损坏花草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补栽并处以树价3—5倍的罚款;

(三)在树木上搭杆、拉绳、挂牌、架线、拴物的,责令整改,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施工工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凡在县城区施工的企业,开工前须与县城管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协议,并按工程量缴纳10000元—20000元的环境卫生管理押金。施工企业凭县城管局出具的管理押金收据在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临街单位、个体门店装修,缴纳2000—3000元的环境卫生管理押金。工程竣工后,如无破坏环境卫生行为,押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条临街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栏封闭施工,硬化出入口,限定物料、废渣堆放区域,设置车辆冲洗等设施,做到完工清场。施工期间严禁圈占人行道,违者由县城管局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施工场地建筑垃圾处置,必须在县城管局办理相关处理手续,由县城管局指定处理场地并按照5元每吨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禁止施工场地向街面或道路排放污水。违者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七章城市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进入城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及交通协管员的管理,限速行驶,严禁乱停乱放和违章行驶。违者由城区交警部门负责处置。

第三十三条每日7时至22时,除小汽车、消防车、环卫车、救护车、邮政车、公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机动运输车一律不得驶入严管街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持有公安交通部门的审批手续。

非机动车、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应按规定行驶,不得进入主车道。

第三十四条城区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必须迅速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得就地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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