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关单位、商业门店、宾馆、饭店和物业管理小区等不执行垃圾袋装化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区街面、绿地、人行道乱堆乱放、悬挂物品以及对破损的棚架、遮阳(雨)罩、檐棚不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区街面、绿地乱泼污水,或者在排污口乱倒污水、剩菜剩饭的,每次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屡教不改的由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吊销相关证件,关停整顿。在县城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乱倒垃圾废物者,属于个人行为的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机关单位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自行清理所倒垃圾。
(六)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建设工地物料拉运车辆不实施密闭措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造成漏撒的,或带泥出入工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车辆雨天带泥入城,逢阴雨天,城管、交警部门应安排专人在各主要入城路口设卡,拦截车辆带泥入城,对违章入城,造成城区主干道污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不履行卫生区域(含门前三包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等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县城管局批准,在路灯、护栏等市政设施和街道上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个人每人处50元至500元罚款,单位、企业处1000元以上罚款。禁止沿街散发、抛撒宣传品,一经发现,即行没收,并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城区广告宣传及标语应保持整洁美观,对污损破旧或过时的标语及广告设施,由所有者及时更新,拒不更新的,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拆除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负责定期清洗、维修,保持清洁美观。不按规定进行清洗、维修,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落实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进行施工作业或户外栽培、修剪树木、花草,对遗留的渣土、枝叶等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对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规违章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县城区内机关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由爱卫办负责定期督促检查通报一次,对“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在县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县城城区设立兴旺农贸综合市场、百汇瓜果市场、花鸟市场、美食城小吃市场。
第十九条县城城区市场一律由县城管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各类市场应划行归市、规范经营,不得占道经营。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业主应自备垃圾袋及时收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地面及其以下的市政设施,诸如地砖、油路面、人行道、巷道、排水排污管道等维护工作由县城建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损坏城市公用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价值2倍以上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开挖人行道、油路面,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的,必须在县城建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盗窃、故意破坏市政设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