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环境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城市容环境管理由县城管局主管,公安、城建、规划、爱卫、交通、工商、环保、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分工协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能。
第三条在广大市民中大力倡扬“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树新风”的新风尚,动员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市貌,形成全民共建共管的市容市貌监管格局。
第二章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进行任何未经规划、城建部门审批的临时搭建,对违法违章临时搭建物,县城管局有权强行拆除,并收取相应的拆除费用。
第五条县城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保持外型整洁美观,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外部装饰应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城建部门不得审批,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规划、城建部门应及时发出停工或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县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处工程项目投资总额5‰-25‰的罚款。强制拆除费用由被拆除建筑物或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六条禁止沿街商户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禁止在城区街面乱写乱画;禁止未经批准乱设宣传广告;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第七条临街无排污设施的餐饮店、美发店应进行排污改造或转业经营,确无改造条件的按有偿服务原则,由县城管局收取排污清运费用,组织车辆上门清运,严禁乱泼乱倒。
第八条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内的环境卫生及死角垃圾由山河镇政府负责督促相关村组清理;居民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专门从事垃圾、废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交警队办理专用车辆标志牌,并在县城管局备案,所运输的废物必须在规定地点倾倒。
第十条严禁在城区内散养家禽宠物,严禁携带家禽宠物进入城区主干道、广场、公园、绿地、市场、商场、饭店、车站及其它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城区内原则上禁止设立洗车场所,若需设立,必须选址合理,按要求配套排污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在城区主干道、广场、公园及其它场所设置灯箱广告及大型户外独立广告,属商业性宣传的,由县城管局进行审批,其内容须报经县工商局审核并进行登记,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方可设置;属政策性宣传的须报县委宣传部审批。
城区商业性宣传活动统一安排在县人民广场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区占用人行道或路面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城区路灯灯杆悬挂商业宣传广告实行招租或有偿出让等方式,具体由县城管局核定并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严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要在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违者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在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城管局负责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对沿街摆摊设点、堆物或店外经营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二)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三)在规定区域内拒不执行垃圾袋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