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在《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超前地抓好辖区内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工作。
(一)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由县规划局负责,年内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为了做好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协调,确保总体规划意图的完全实施,国土、环保、交通、城建、气象、电力、电信、广电、经贸、消防等部门,在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土地、环保、交通、供热、供气、给排水、气象、工业园、电力、通讯、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要坚持依法实施,总体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在编制规划前,要与县规划局衔接,明确规划编制的任务和要求;编制完成后,报县规划局组织评审,编制成果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集镇村庄规划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规划局具体协调指导,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本乡镇实际,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积极开展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年榆林子镇、宫河镇、周家乡要完成集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尤其是涉及煤区的周家乡要在完成集镇总规的基础上,配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剩余的李家川村、石家湾子村、柴桥子村等24个村庄规划编制年内全部完成任务,编制成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全面实现全县村庄规划全覆盖。
(四)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包括总体平面布局、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建筑效果图等内容,并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实施;住宅小区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创造宜居的居住环境,做到社区服务、娱乐健身、环卫设施、公共服务、停车泊位等配套设施齐全。
二、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一)建立健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审议制度。县城乡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县上成立由县长任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规划、发改、城建、国土、环保、山河镇等单位为成员的规划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工作,县规划局办理具体业务。一般性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单体、绿化、亮化及建筑风格等具体问题)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实施。
(二)强化规划设计条件管理。规划设计中的强制性指标由县规划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严格管理,弹性指标由县政府讨论审定。规划设计条件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重要强制性指标,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从重予以处罚,并恢复到原设计水平。尤其对县城十字、轩辕大道、南二环路等沿线主干道两侧大型建筑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同时确定建筑立面设计造型。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规划或遇到不可预见问题等特殊情况时,可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县规划局会同城建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强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规划多头审批。对拟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建设项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