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持《毕业证》择业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六)大力推进劳务输转工作。引导和激励农民自主创业。创新劳务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走出去”创业。积极维护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创业项目咨询指导,县劳务办加挂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牌子。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创业活动。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多渠道培养和树立劳务输出带头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城乡群众自主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务工人员回乡、进城投资创业。优先安排经营场所,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七)扶持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积极创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教育、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青年、妇女、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进一步提高他就业和创业能力。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经营场地等。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
八)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的贷款扶持力度。凭《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给予适当贴息。将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2―5万元。合伙经营和有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且按期还款的人员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10万元。将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扩大到进入城市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对进入城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符合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贷款条件并确有偿还能力的可在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贷款期限为2年。期限为1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县财政视财力状况。
九)加大对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最高可达100万元。新增岗位中。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贷款额度。
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及时补充追加担保基金。可按照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同时给予经办银行1%的手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发放金额给予承办银行一定的手续费补贴。信用社区的奖励资金和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均从县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使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贷款工作的需要。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该社区1%的奖励。
十一)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管理。共同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的项目合作、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等工作。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恶意逃避债务者。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县上建立劳动保障、财政、银监、人行、信用社五方协调工作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取消其已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