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残疾人农民工回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持《毕业证》报到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残疾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进入创业孵化园经营的减免30%房屋租赁费。其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四)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工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工商登记费。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可享受商南县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投资200万元以上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第七条 对农村“零输出”家庭实行“四免一补”即免培训费、职业介绍费、技能鉴定费和单程交通费。
第八条 对回乡创业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政策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养老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
第九条 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农民工成功就业。县上从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进城求职农民工经过各类职业培训。并通过初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企业每招收1名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1000元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回乡创业农民工子女可就近入学。并免收借读费、转学费。取消就读地域限制。
第十三条 对回乡投资规模大、安置就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好的农民工。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可给予政治荣誉。
第十四条 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畜禽养殖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新增规模养猪年出栏200头以上、养鸡出(存)栏5000只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标准化圈舍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按每平方米标准化圈舍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引进的纯种母猪按每头1000元、二元母猪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增规模养牛存栏50头以上、养羊200只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标准化圈舍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兴办各种特种养殖场的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对新建存栏母猪500头以上的良种繁育场。
二)享受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财政补贴48元。标准为个人出资12元。
三)土地使用按农业用地对待。用电按农业加工用电对待。
第十五条 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种植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涉农部门免费为其提供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协助其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特色种植业的农膜、种子等农用物资供应方面优先予以保证;
二)优先享受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三)对回乡创业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相关部门优先予以申报。
第十六条 回乡创业农民工发展蔬菜产业的除享受第十五条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蔬菜基地规划区内集中连片种植优质品种30亩以上的分品种补助购种费100元/亩。
二)建一个0.5亩日光温室补贴20000元。建一个0.5亩钢混标准化大棚补贴3000元。建一个0.5亩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