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有回乡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即被列为重点服务扶持对象。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局注册登记。免费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其他服务。颁发商南县《创业绿卡》创业者凭《创业绿卡》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 回乡创业者完成《创业计划书》提出的项目经县创业专家咨询团评估论证通过后。县发改、财政、工商、税务、国土、住建、环保、安监、金融、招商等相关部门应为其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条 持有《创业绿卡》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省创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一卡两证人员”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每人享受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第四条 对回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一)对在信用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和创业项目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免除反担保条件。
二)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实行5人联保形式并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申请小额贷款;也可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或存折)抵押申请小额贷款。经社区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
四)创业者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五)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创办小企业或集体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可实行“捆绑式”贷款方式。逾期不予展期。
六)加大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七)妇女创业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妇女组织推荐的借款人。
八)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
九)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第五条 回乡创业农民工享受下列税费优惠政策。
一)持有“一卡两证”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微利项目)经批准可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缴有关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创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