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党政机关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中层领导干部。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
第三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上述机关内设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实行竞争上岗:
一)职位出现空缺的
二)内设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上岗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四条 竞争上岗可以实行全员竞争上岗。要分层次确定人选。落选者和其他具有任职资格的再参加副职竞争。也可以实行部分职位竞争上岗。全员竞争上岗的单位。即先竞争确定正职人选。
第五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市直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
必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相关要求。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
第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七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推荐、领导评价、组织考察;
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笔试、面试、民主推荐和领导评价的操作顺序。
成立单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直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上报的审核材料包括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三定”方案及单位科级岗位干部配备情况。未经审核的方案不得实施。经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后。
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实施方案确定后。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可只报一个志愿。
报名过程中。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每个职位的竞争人数不得少于3人。报名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少于规定人数形不成有效竞争的不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