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积极探索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全面贯彻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符合县情实际,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新农保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年12月底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年6月底前参保率达到95%以上,逐步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村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完善提高;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等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及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试点实行县级统筹、属地化管理。
三、政策和制度
一)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多缴多得,鼓励农民选择高档次缴费。
2集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3政府补贴。对按200元至500元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对农村计生两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不分缴费档次,省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对按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农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重度残疾人(视力一级、二级,听力一级,言语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100元;对在参保缴费范围内孤身一人、无基本收入来源的特困对象,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100元。
4缴费方式。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年限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给予补贴。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参保人员补缴时,政府不再为其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
1享受条件。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保险费。年满60周岁的可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2待遇标准。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中央财政补贴的标准计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总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3个人账户继承。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储存余额可以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三)制度衔接
已经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