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贷款实施意见
四条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在当地村委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农户信用等级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给予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经办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户资信等级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优秀”产业带头人、农副产品贩运大户、个体私营经济、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限额为30万元;优秀的种植、养殖、自主创业户限额为5万元,良好户为3万元,一般户为2万元。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经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由经办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居住地直接发放贷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八条经办金融机构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
第十九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取消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解和掌握贷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
第五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一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和农户贷款用途确定。
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视信用等级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
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