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县旧改办根据征收决定。全面征求公众意见,拟定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经多数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后,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对多数被征收人认为片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十六条县旧改办与被征收人在片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旧改办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片区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七条自征收公告之日起。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核发证照,征收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规定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临时构筑物、附着物只进行货币补偿不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修费)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修费)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县旧改办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据实计算,货币补偿每平方米5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房屋产权调换(含回迁)每平方米10元,据实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3临时安置补偿费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房交付之日起至公告交房日后延6个月止。按同期市场价格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综合营业收入、停产停业等因素,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有效凭证。由县旧改办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确定具体的调换比例。
1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最低不少于1:1比例、最高不超过1:1.3比例进行调换。10%以内(含10%由被征收人按照成本价支付给项目受让人,安置房的公摊面积不超过18%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10%以上的按市场价支付给项目受让人。安置房面积不足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不足部分由项目受让人按现行市场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2临街一楼现有商业用房。按现行市场价补差。按1:1比例进行调换。不足或超出部分。
3安置房水、电、气、电视、通讯等设施入户由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统一办理。新增设施入户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原有设施入户费用由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承担。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市政用地、安置房用地继续以划拨方式供给。商品房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给。安置用房部分分摊的土地出让金可返回给项目受让人。招拍挂程序依规定执行。安置用房与商品房无法分割共用一宗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后。
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原则上以征收安置补偿费抵顶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