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中形成的各类资料要集中收集、分类整理、统一管理。可分为以下五类:1证照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加工资质证等合法证照;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消防安全验收等安全生产条件证明资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上岗证件。2文件类:包括企业自产和上级印发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3制度类:包括管理部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4管理活动类:包括各类会议、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预案编制演练、事故发生等反映安全管理活动情况的文字、影像、图片、记录等。5设备台帐类:包括主要设备设施的种类、型号、合格证件、检测调试情况的记载表等资料。
十四、加强政府监管
四十八)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审批、监管。对不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验收,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办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证照手续。
四十九)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的立即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五十)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及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并在新闻媒体公告。
五十一)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顿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十二)严格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因管理不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乃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十三)实行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按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责任保险等安全经济政策,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其名单,并向投资、国土、住建、金融、财政等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财政支持等,并在有关部门进行的年度检审中作为重要内容予以严格审查。
五十四)建立健全约谈机制。对不执行国家安全经济政策、不接受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执行依法作出的监管监察指令、不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外,还应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委托其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班子全体成员)就存在问题原因和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达到目标等事项进行约谈,以促进工作落实,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五十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初都要和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任务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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