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并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八)严格按“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计划,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县安监等有关部门报告。对停产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九)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损失扩大。
十一、加强应急救援
四十)规范应急预案管理。要结合本单位危险源、危险性和可能发生事故特点等情况,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管理。针对危险目标,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做到一事一案或一岗一案。矿山、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也要按规定进行论证或评审或演练。经评审或论证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报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还应当抄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进行评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重新申报备案。
四十二)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专业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十二、及时报告和处置事故
四十三)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时,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监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事故。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四十四)对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依法进行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尽的责任。必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按标准及时足额落实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赔偿资金。
四十五)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
十三、推行标准化建设
四十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积极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每年要对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定。
四十七)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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