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制度。自觉遵守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规定。坚决执行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七)强化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非煤矿山、化工企业停工复产、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运行)等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复工、试生产(运行)要制定方案,报安监部门验收、备案。凡不符合规定、不具备复工、试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试生产。
八、注重班组安全建设
二十八)班组是企业管理的最基层组织,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直接执行者。作业场所是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具体地点。只有保证作业现场每个人、每个班组的安全,才能保证企业整体安全。
二十九)从年开始,全面实施工矿商贸企业班组长培训工程,每年将班组长轮训一遍。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业人数少、不设班组的小型企业,其班组长培训纳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新上岗的班组长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十)企业班组长培训考核由安监部门负责,合格者颁发证书。企业或培训机构要建立班组长安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技能训练科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及考核情况等。
三十一)实行精细化作业,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使员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九、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三十二)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并及时、如实向安监、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申报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监督检查。
三十三)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三十四)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作业环境,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三十五)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安监、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报告。
三十六)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上岗前、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个人体检15年、检测记录5年的期限妥善保存。
十、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三十七)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班组(岗位)一天一查、车间一周一查、厂级一月一查、公司一季一查,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必须记录在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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