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建设。要建立健全市、县平战两用的人防指挥通信枢纽和网络系统,抓好防空警报的设置与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和警报设置单位必须按要求加强对警报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调整警报器布局,定时组织好警报试鸣;提高通信警报机动能力。信息产业(含通信管理)、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电信部门,各级军事机关作战、通信、情报、雷达等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依据《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积极支持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在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息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
3、依法推进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城乡及城乡规划区(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区)内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标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无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等八种违规行为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任何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政策的,须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4、做好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我市战略物质丰厚,重要目标众多。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空袭和反空袭特点规律,在重要目标建设时要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高度重视安全防护措施。认真制定好水、电、气及交通枢纽、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方案,落实防护和应急抢修措施,开展必要的训练和演练。重点目标单位都要制定防护方案,建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加强岗位练兵,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担负自防自救任务。
5、抓好人民防空组织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通信、治安、消防、运输等7种群众防空组织,以适应信息化战争和平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当地军事机关要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民兵组织范畴,按照统一整组、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的原则,平时按城市市区人口总数的1‰一3‰组建,战时按5—10倍的比例扩编。要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按城市人口总数千分之一的比例建立群众防空专业队;依据国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大纲》要求,在军分区和人防办的指导下,由组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做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防空袭演练。加强重要经济目标引偏诱爆、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新型防空专业队伍建设。
6、做好人口疏散基地建设工作。市、县区政府要本着“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科学确定城市疏散人口数量、物资疏散地域范围和接收安置单位。健全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建设和通信工程。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人口疏散预案要求,加强对人口疏散地域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保证人口疏散地域(基地)